湖北:抗旱经费纳入县级以上政府预算


       旱涝急转、旱涝并存。面对防汛抗旱的严峻形势,湖北省拟立法规范抗旱工作。《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明确,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抗旱工作正常开展。
  防汛大省两百万人饮水困难
  湖北号称“千湖之省”,省内有长江、汉江、清江等大江大河,降水量充沛,一度是防汛大省。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湖北省旱涝急转、旱涝并存已成常态。
  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湖北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说,近年来,全省旱灾呈现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灾害损失重的态势。
  2011年春夏两季,湖北省17个市州88个县受旱,长江、汉江水位严重偏低,洪湖、长湖几近干涸。
  “近几年,干旱核心多发区域进一步扩展,由传统的鄂北岗地向鄂中蔓延。2010年秋末至2013年夏季,既有全省性的大范围严重干旱,又有鄂北鄂中连续4年的跨年跨季大旱,我省已连续3年启动抗旱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王忠法介绍说。
  今年,湖北遭遇近十年来最严重夏伏旱,降雨少、极端高温历史少见,98个县市区报旱,受旱面积2660万亩、220多万人饮水困难。
  据了解,湖北省自2007年开始起草省级抗旱条例,今年被列入省人大年度立法计划。
  抗旱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抗旱责任体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抗旱工程、指挥调度和服务三大体系等;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承担具体抗旱工作。
  为加强抗旱保障工作,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开展,并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湖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则提出更为具体的审议意见。建议要在省财政预算内设立抗旱专项经费,以形成持续的投入机制,保障抗旱主管部门在组织调度、抗旱服务、应急水源等硬件建设方面有充足的资金支撑和有效手段。同时,建议落实抗旱减灾电费补助政策,规定在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期间,规模以上抗旱泵站的电费实行抗旱减灾电费补助,还要明确对农民抗旱减灾电费的价格优惠政策。
  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系
  目前,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已成为国家战略。湖北是全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7个试点省份之一。
  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草案坚持抗旱与节水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的导向,规定了具有湖北特色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将用水大户、典型用水户、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样点灌区和灌溉试验站纳入用水效率重点监控名录,逐步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广,推进各行业抗旱节水技术改造。
  在发生严重干旱时,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压减生产供水指标,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视缺水严重程度限量供应,全力保障基本生活用水;还可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