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8月26日-9月1日)
NO.1
发改委发布《关于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的公告》
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在全国部署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整治效果,现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广泛收集问题线索。欢迎广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问题线索,对于明确可查的线索,将转送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重点核查。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collection.cebpubservice.com/
NO.2
三部门携手畅通政采消费扶贫渠道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近日联合出台《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重点工作分工、工作机制以及实施步骤,为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畅通渠道,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方案》明确了推进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任务目标,提出2019年10月底前,要建成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网络销售平台”),实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线展示、网上交易、物流跟踪、在线支付、产品追溯的一站式聚合。2019年10月底前,编制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供应商名录”),首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入驻网络销售平台,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先行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消费扶贫数据库(以下简称“消费扶贫数据库”),启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交易数据统计工作。自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依托网络销售平台定期统计和通报采购情况。动态更新和丰富完善供应商名录,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网络销售平台逐步向非政府采购领域拓展,全社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积极性活跃度显著增强。
NO.3
网信办发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申报说明》
9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申报说明》,《说明》提出根据《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三)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四)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五)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如实填报申报书(模板见附件),并将盖章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张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或专人送至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010-55635247。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初步判断属于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对象的,将通过电子邮件(yunpinggu@cac.gov.cn)向云服务商提供《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云计算服务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云计算服务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等其他申报材料模板。云服务商原则上应在收到申报材料模板后3个月内,将上述申报材料(盖章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张,支撑证据类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一次性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或专人送至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NO.4
陕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着力推进“不见面审批”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简化办事程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自2019年6月24日起,推行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文件》优化简化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程序,为相关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便利。据了解,本次“不见面审批”共覆盖15个系统,包含10个行政许可事项、1个备案管理事项和4个服务事项。企业针对这些服务事项只需在网上填写申报事项,提交报表,对各个报表加盖电子印章,不需再到大厅提交材料。行政审批后,审批结果也加盖了(行政部门)电子签章。“不见面审批”利用数字证书对在线办理提交的电子文书加盖电子签章,形成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凭证,取代纸质报表,从而实现全程不见面。使整个业务办理过程安全、高效、合理、合法,减少了企业在办事过程中花费的交通和时间成本,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自此,企业在办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4项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业务时,实行“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可直接在网上发起业务申请,选择“网络受理”并提交,由系统自动受理,企业自行打印受理单。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企业在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需再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NO.5
福建出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
近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出台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性条款,以下为条款原文:
一、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三、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四、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七、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八、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九、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NO.6
山东:清理规范政采投标保证金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据了解,今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对优化履约保证金、已收取保证金退还等作出规定。但从近期山东省有关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反馈情况看,仍有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存在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象。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清理应退未退保证金,山东省财政厅要求,抓紧梳理未退还保证金情况。各有关保证金执收单位要对目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面梳理,并按附件要求进行分类汇总,对应退未退的保证金逐一列明原因和理由。积极退还应退保证金。对应当及时退还的投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话、邮件或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告等形式通知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退还保证金工作不得晚于8月30日。妥善处理不予退还和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及时处理。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要切实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如实记录、留存证据,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投标保证金工作,认真督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相关工作,必要时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发改委发布《关于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的公告》
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在全国部署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整治效果,现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广泛收集问题线索。欢迎广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问题线索,对于明确可查的线索,将转送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重点核查。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collection.cebpubservice.com/
NO.2
三部门携手畅通政采消费扶贫渠道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近日联合出台《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重点工作分工、工作机制以及实施步骤,为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畅通渠道,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方案》明确了推进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任务目标,提出2019年10月底前,要建成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网络销售平台”),实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线展示、网上交易、物流跟踪、在线支付、产品追溯的一站式聚合。2019年10月底前,编制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供应商名录”),首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入驻网络销售平台,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先行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消费扶贫数据库(以下简称“消费扶贫数据库”),启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交易数据统计工作。自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依托网络销售平台定期统计和通报采购情况。动态更新和丰富完善供应商名录,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网络销售平台逐步向非政府采购领域拓展,全社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积极性活跃度显著增强。
NO.3
网信办发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申报说明》
9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申报说明》,《说明》提出根据《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三)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四)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五)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如实填报申报书(模板见附件),并将盖章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张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或专人送至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010-55635247。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初步判断属于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对象的,将通过电子邮件(yunpinggu@cac.gov.cn)向云服务商提供《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云计算服务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云计算服务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等其他申报材料模板。云服务商原则上应在收到申报材料模板后3个月内,将上述申报材料(盖章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张,支撑证据类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一次性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或专人送至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NO.4
陕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着力推进“不见面审批”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简化办事程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自2019年6月24日起,推行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文件》优化简化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程序,为相关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便利。据了解,本次“不见面审批”共覆盖15个系统,包含10个行政许可事项、1个备案管理事项和4个服务事项。企业针对这些服务事项只需在网上填写申报事项,提交报表,对各个报表加盖电子印章,不需再到大厅提交材料。行政审批后,审批结果也加盖了(行政部门)电子签章。“不见面审批”利用数字证书对在线办理提交的电子文书加盖电子签章,形成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凭证,取代纸质报表,从而实现全程不见面。使整个业务办理过程安全、高效、合理、合法,减少了企业在办事过程中花费的交通和时间成本,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自此,企业在办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4项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业务时,实行“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可直接在网上发起业务申请,选择“网络受理”并提交,由系统自动受理,企业自行打印受理单。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企业在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需再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NO.5
福建出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
近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出台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性条款,以下为条款原文:
一、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三、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四、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七、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八、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九、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NO.6
山东:清理规范政采投标保证金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据了解,今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对优化履约保证金、已收取保证金退还等作出规定。但从近期山东省有关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反馈情况看,仍有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存在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象。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清理应退未退保证金,山东省财政厅要求,抓紧梳理未退还保证金情况。各有关保证金执收单位要对目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面梳理,并按附件要求进行分类汇总,对应退未退的保证金逐一列明原因和理由。积极退还应退保证金。对应当及时退还的投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话、邮件或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告等形式通知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退还保证金工作不得晚于8月30日。妥善处理不予退还和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及时处理。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要切实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如实记录、留存证据,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投标保证金工作,认真督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相关工作,必要时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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