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国家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将助力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使市场能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将此类服务事项转交于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一方面能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市场的调节,让其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如,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则能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而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能否实现公平公正是目前社会的关注重点。

  现阶段,我国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确定承接主体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及具体购买部门的监管不力,在购买服务时往往会面临“购无所需”、“上级内定”、“人情关系”等困境。而在监督管理方面,有关部门则会出现虚于应付、惯性懈怠等现象。在完成验收时,也会有故意放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发生。

  以上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容易使个中疏漏被有心者利用;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不够,未能严格按照法规履行职责所致。今后,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良好公正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受制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则是进一步对政府购买服务做出了详细规定。正是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装进制度的“笼子”,而全社会公同参与和监督,将能够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平公正。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2月3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实现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奠定了基础。《草案》中也曾提出,要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依靠社会大众的监督力量来维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依照《办法》中规定,此次政府购买服务也将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同时购买主体还会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此外,财政部门或将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公开招标由社会监督、采购信息进一步透明化、引进第三方评价的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应当有所缓解。专家建议,可建立全程可溯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对采购进行电子化台账化管理。这样一来,若后期政府购买的服务事项出现问题,有关部门追查起来也能有源头可追溯,起到切实的监督溯责作用。

  在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标过程的同时,《办法》也指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如此,在对采购途径和承接主体双重规范的情况下,采购环境将会更加公平和谐。

  除了保证相对公平公正外,依照我国现阶段国情,对于政府购买服务还将面临的问题,王丛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需要服务的承接者,而当前能否有足够的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承接全面展开的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有足够的具备资质的主体能够承接服务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

  此外,如何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贯彻政府采购的政策,实现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功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下一步最需要做的,是应尽快将《办法》落实到位。

  其中,购买主体、监察主体仍需要各级政府和分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到位,否则仍会出现分工不明、监管不力的现象。承接主体的确认过程,需要将招标流程公开化和透明化,利用媒体、电子信息等公众方式进行监督,遏制采购黑幕的出现。同时,在后期服务事项验收完毕后,还应有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对其进行后续监督与反馈,防止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情况。

  王丛虎表示,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具备,如何把这些具体制度和政策落实到位,不仅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尤其是高位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当然,承接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更应该恪守相关法律政策和购买合同,向社会和政府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也至关重要;还有政府购买者的公共价值、公益目的和监督执法也是保证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基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