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调整市本级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操作流程

市本级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5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操作行为,简化操作环节,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市本级预算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本级5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操作流程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
       将5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分为: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3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项目、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项目和因突发情况须紧急施工的项目等四类。
       在实施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活动前,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执行过程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小额工程项目,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申报小额工程采购计划,其中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和因突发情况须紧急施工的项目可先施工,在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再申报采购计划;3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必须在采购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一)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
       对于单项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市直单位可在中标的各类定点施工单位中分别择优选择1-2家定点单位签订长期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市直单位应对单项3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建立台帐(附件一),逐一记录需施工项目的名称、时间、工作量和材料等,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按月或按季汇总填报《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结算表》(附件二),该表为支付零星小额工程款的依据。
       (二)3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项目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项目
       1、编制小额工程详细预算。市直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执行过程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小额工程项目,按本地市场价格自行编制“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 (附件三),具体包括:小额工程项目名称、类别(7个包之一)、工程量、材料需求和数量、价格、质量需求等。对材料较多、工序复杂等小额工程项目的预算,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工程预算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需编制费按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进行处理。市直单位5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中,需市财政追加经费实施的,须将小额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对口业务部门,由对口业务部门送评审机构核准。
       2、确定施工单位。“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确定后,可按以下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1)对金额小于20万元(含)的,可在小额工程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自行选择施工单位,也可以参照比选或竞价方法确定;
       (2)对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含)的,由市直单位向至少3家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采取比选或竞价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具体办法为:市直单位将“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分发给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应按照“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逐项测算并汇总填制《南昌市本级3-50万元小额工程竞价一览表》(附件四)和编制施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后交市直单位,市直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组织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对符合要求的《南昌市本级3-50万元小额工程竞价一览表》和施工方案进行比选或竞价,并形成比选或竞价过程的书面材料。采取竞价方法确定施工单位的,按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采取比选方法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比选,在符合要求的定点单位中,按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最终报价以预算总报价乘以(1-定点单位承诺的下浮系数)确定。
       确定施工单位后,双方可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对“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内的项目进行微调、细化和量化,双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经双方确认后的预算总金额不得超出竞价总报价的10%, “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确定后不得改变,双方并就具体事项、服务、权利和义务等签订合同。双方确定的“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签订的合同及比选和比价过程的书面记录(包括竞价邀请函、竞价一览表、参加评审人员名单、竞价过程记录),由市直单位在施工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在市政府采购办出具《南昌市本级小额工程备案确认函》(附件五)后,方可组织施工。
       3、施工和验收。市直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合同约定及承诺的服务组织施工。小额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将实际施工结果在《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工程款结算表》(附件六)中“实际施工金额”栏中填列并提供验收所需的资料,报市直单位验收,市直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就完工项目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际施工金额”进行核对,对“实际施工金额”总额超出双方确认预算总金额10%的部分和非预算中的项目发生的费用不得验收,核实无误后签订《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工程款结算表》,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三)因突发事件须紧急施工的小额工程项目
       市直单位因突发情况需紧急施工的小额工程项目,可在小额工程定点单位中自行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将工程结算所需材料报市财政对口业务处,由业务处送评审机构评审确定。确定后,双方签订《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紧急施工小额工程项目结算表》(附件七)。
       二、工程款结算
       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按双方确认的《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汇总表》中的工作量、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优惠率进行结算;3万元-50万元项目,按双方确认的《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工程款结算表》的总金额乘以(1-定点单位中标的下浮系数)进行结算;因突发事件须紧急施工的项目,按评审机构评审的金额进行结算。结算后,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和因突发事件须紧急施工项目,由市本级预算单位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准后,进入“协议供货子系统”,指定定点施工单位,并将结算后的金额录入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协议供货合同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备案确认后,再填报验收单;3万元-50万元项目,由市直单位进入“协议供货子系统”,指定定点施工单位,并将结算后的金额录入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协议供货合同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备案确认后,再填报验收单。
       三、工程款支付
       小额工程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市直单位应在结算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3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结算表》、《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工程款结算单》或《南昌市本级预算单位紧急施工小额工程项目结算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报市政府采购办申请支付工程款。小额工程款原则上不得预付,因特殊原因需预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时由市直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施工单位申请预付工程款报告报市政府采购办,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违规处理
       1、市直单位小额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中标的定点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办法在非中标定点单位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拒付工程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定点单位在有效期内出现不按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进行施工以及不履行《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小额工程(≤50万元)定点采购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等情况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中止定点采购协议并通知市直单位不得选择该定点单位承接业务,在1-3年内不得参加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招投标活动。
       2、市直单位不得将同一类别的项目拆分成多个小项目,规避采取竞价或比选的办法确定施工单位。经查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将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市直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在定点单位外选择施工单位的,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帐,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单位应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组织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任何人不得向定点单位提出承包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单位可向有关部门或市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定点单位存在返利或回扣等任何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五、其他事项
       1、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如遇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新政策规定,定点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与原招标机构重新确定下浮系数、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市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
       2、因“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我市本级的“协议供货系统”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从2014年1月1日起,市直单位5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定点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操作。
       3、实行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制度是加强市直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但要真正取得实效,还需要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单位在定点采购有效期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实行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在实际运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反馈给市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0791-83986390(兼传真)。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相关内容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洪财购[2012]1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