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认定供应商六类失信行为

       在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江苏省苏州市财政部门对供应商诚信管理及具体失信行为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提高了该办法的操作性。
       根据规定,该市财政部门认定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包括六类:一是响应文件中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二是在财政部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出现质量或服务不符合采购响应文件和有关承诺;三是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四是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五是实际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和服务能力明显低于投标文件或谈判、询价承诺;六是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苏舟)